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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为民、黄山市黟县宏联竹制工艺有限公司与张为民、黄山市黟县宏联竹制工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为民,黄山市黟县宏联竹制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0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为民,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轶,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山市黟县宏联竹制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法定代表人:张红忠,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为民因与被申请人黄山市黟县宏联竹制工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三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为民申请再审称:2014年8月29日,黄山市黟县宏联竹制品工艺有限公司的“打磨装置”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这一新证据使原判决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经审查,根据张为民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张为民请求就黄山市黟县宏联竹制品工艺有限公司的“打磨装置”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00××××.3)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2014年8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3672号),宣告ZL2012200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本院认为,原判根据黄山市黟县宏联竹制品工艺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打磨装置”专利(专利号ZL20122000××××.3)的登记簿副本、“打磨装置”专利的授权文本等证据,认定张为民的制售行为构成对黄山市黟县宏联竹制品工艺有限公司案涉专利权的侵害,判决张为民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现案涉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张为民以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为新证据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朱道林审 判 员  金爱慈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