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邓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裴远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