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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鼓执行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天龙机械有限公司与吴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天龙机械有限公司,吴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鼓执行字第1878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天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河镇贤江村。法定代表人张江杰,该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坚,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天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10)鼓民初字第69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天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3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7281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2012)鼓执行字第1878号慈溪市天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坚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及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的(2010)鼓民初字第6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建文执行员  叶家耀执行员  林金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