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永贵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永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137号罪犯刘永贵。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泰中刑初字第0012号刑事附事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永贵犯故意杀人罪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铁生、季楚女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85073.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桂红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68433.7元。被告人刘永贵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0)苏刑三终字第0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刘永贵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78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永贵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月13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同年2月2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同年3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刘永贵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刘永贵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贵于2010年12月16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的巨大伤害,真诚悔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2012年1月、9月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刘永贵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2年度至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永贵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系暴力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执行机关以及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永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34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军审 判 员 桂南平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