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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陈家和与魏永富买卖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和,魏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92号申请人陈家和,男,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被执行人魏永富(又名魏龙),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家和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魏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永富于2015年4月1日前履行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彬执行员 何道斌执行员 邓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廷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