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武仲海与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仲海,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644号原告武仲海,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被告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仲海诉被告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仲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仲海承担。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孔祥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