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罗进秀与青海油田客运服务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进秀,青海油田客运服务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90-1号原告罗进秀,女,汉族,1962年5月5日生,务工。委托代理人杨有才,男,汉族,1960年7月10日生,系原告罗进秀之夫。委托代理人晏富强,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油田客运服务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负责人李惠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褚言亮,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佳,男,汉族,1984年7月6日生,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茫崖行委。法定代表人付锁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珺,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永发,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生,青海油田客运服务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进秀与被告青海油田客运服务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进秀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油田客运服务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进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进秀撤回对被告青海油田客运服务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郭 瑛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代理审判员 祁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