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中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焦方清、张子兰、焦某某与亓鹏、亓乐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方清,张子兰,焦某某,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中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焦方清。申请执行���:张子兰。申请执行人:焦某某。法定代理人:焦方清,系焦某某之祖父。以上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焦方合被执行人:亓鹏案外人:亓乐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莱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焦方清、张子兰、焦某某支付丧葬费231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亓乐训与申请执行人焦方清、张子兰、焦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愿为被执行人亓鹏偿还2万元涉案债务,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焦方清、张子兰、焦某某明确表示放弃本案中未执行到位的债权,对本案不再申请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莱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邢攸军执行员 胡 平执行员 金海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亓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