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强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635号原告强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强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