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调确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德荣等与济南市槐荫区玉清湖街道睦里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槐调确字第27号申请人陈德荣,男,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玉清湖街道睦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睦里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杰,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兆俊,男,汉族,1964年10月7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申请人陈德荣、济南市槐荫区玉清湖街道睦里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于2015年3月25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阳独任审判,并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查明:陈德荣自2008年6月—2011年5月在第九届村委会担任民兵连长、治保主任、计生协会会长期间负责多项工作,经手报账欠款,有会计汇总入账、出纳出具欠款单据,原村委主任签字认可单据3张17936.60元,至今未付,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请求法院予以司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陈德荣、济南市槐荫区玉清湖街道睦里庄村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济南市槐荫区玉清湖街道睦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陈德荣报账欠款17936.60元。二、本协议结果为一次性处理,今后双方互不追究。三、本协议载明的一切约定,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反悔,由双方签字按手印。裁定书载明的时间为本协议的生效时间。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德荣、济南市槐荫区玉清湖街道睦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25日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查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