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金刚与天津市阳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刚,天津市阳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980号原告王金刚,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天津市阳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南开大学学者公寓b座2门102室(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亚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鑫,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刚与被告天津市阳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金刚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金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