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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唐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