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唐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