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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伟申请执行鹤岗市新亚房地产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鹤岗市新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866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性,住所地榆树市。被执行人鹤岗市新亚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榆树市亿鑫家园小区3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高延崇。张伟申请执行鹤岗市新亚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长民一终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伟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长民一终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兆君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