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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朱国顺与王健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顺,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347-1号申请执行人朱国顺。被执行人王健(曾用名:王世界)。朱国顺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调确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王健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国顺借款4326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健在东坡区大雅街北一段107号天为峰阁1栋1单元3楼2号拥有住房一套(面积:85.52平方米,保管号:档0162703,房产证号:监证0162556)。执行中,我院于2015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王健的该处房产予以查封。但该房产系被执行人王健的唯一住房,依照法律规定不宜处置。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调确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一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