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马执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彭亮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亮,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365-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彭亮。被申请人陈波。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陈波所有的川E*****号别克汽车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义务。依照《》第、《》第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波所有的川E*****号别克汽车牌小型汽车的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安怀审判员  陈 术审判员  吴启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伍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