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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003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魏子诺与魏永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387-4号申请执行人魏子诺,学生。被执行人魏永平,长庆油田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将被执行人魏永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水北大街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现根据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永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水北大街支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逄振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