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003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魏子诺与魏永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387-4号申请执行人魏子诺,学生。被执行人魏永平,长庆油田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将被执行人魏永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水北大街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现根据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永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水北大街支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逄振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