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诉被告尹勇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尹勇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817号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邹锦标委托代理人韩世鹏被告尹勇哲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诉被告尹勇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撤诉。诉讼费5504元,减半收取2752元,由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历 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冰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