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罗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罗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万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18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谭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