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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罗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罗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万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18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谭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