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姜娜与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娜,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6231号原告姜娜,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赵华,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娜诉被告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娜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娜撤回对被告赵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