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商)初字第0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姜娜与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娜,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6231号原告姜娜,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赵华,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娜诉被告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娜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娜撤回对被告赵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