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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刘某,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贾某,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