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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贺X开设赌场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93号原公诉机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X,绰号“老X”,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高中文化。2004年8月因吸毒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7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阳城县看守所。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阳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贺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阳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敏翔审判员  翟春祥审判员  秦树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