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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程某与丁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丁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902号原告:程某,女,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丁某,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程某与丁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程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张陈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