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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湖南省怀其皮革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黄爱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怀其皮革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向红路。法定代表人周怀其,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华。原审被告黄爱然,现羁押于湖南省湘乡市看守所。上诉人湖南省怀其皮革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其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国华、原审被告黄爱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3)潭中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怀其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怀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怀其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怀其皮革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300元,减半收取为49150元,由湖南省怀其皮革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德辉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伍小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申书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