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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1508号原告刘某,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易某,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魏诚慧人民陪审员  陈振峰人民陪审员  张俊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樊浩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