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超与张正楷、张月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张正楷,张月华,张道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张超,居民。被告张正楷,居民。被告张月华,居民。被告张道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张正楷、张月华、张道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