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裴先宝诉冯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先宝,冯志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179号原告裴先宝,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志海,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王家巷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先宝诉被告冯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先宝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先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先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