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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彩虹喷泉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侨兴茶叶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彩虹喷泉园艺有限公司,兰州侨兴茶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126号原告甘肃彩虹喷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220号。法定代表人沙鸿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兰州侨兴茶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遵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萍,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宋海龙,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彩虹喷泉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侨兴茶叶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彩虹喷泉园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彩虹喷泉园艺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彩虹喷泉园艺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350元,由原告甘肃彩虹喷泉园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穆志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