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27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铁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黄毛”(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实施抢劫。2014年12月4日0时许,陈某某等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机电批发市场A1门市外公路边乘坐被害人程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驶至本区重庆福道钢材物流市场大门内停车后,陈某某等人在车内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抵住程某的身体并胁迫程某交出财物,当场劫取现金500元。2014年12月26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捉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记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频光盘,视频截图,情况说明,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胁迫的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被害人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建新人民陪审员 王 琴人民陪审员 黄庆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