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何继新与被告辽宁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继新,辽宁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何继新,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巴图营乡中屯村庙屯组。被告:辽宁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何维,该公司经理。原告何继新与被告辽宁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继新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在本院第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何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继新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3日签订开原家和美商城采暖系统水源热泵安装工程。除给付部分工程款后,尚欠27139元经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原告何继新为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1.劳务合同一份,证明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给被告干活,已经给付9万元,尚欠27139元。2.工程进度付款确认单,证明工程总造价是117139元。3.工程竣工验收单,证明所施工的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9月份即开始为被告公司承揽采暖系统水源热泵安装工程。2013年2月4日被告出具确认工程量付款单,合同价款117139元,并支付工程款90000元。于2013年6月3日补签劳务合同一份。尚欠27139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引起本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劳务合同书、付款确认书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事实清楚,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采暖系统水源热泵安装工程服务,被告应履行给付劳务费义务。从原告提供的工程进度付款确认单看,工程量合同价款117139元,扣除已经支付90000元,尚存有余款27139元未付。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本案被告未到庭进行抗辩,放弃了法律赋予的权力,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应自负败诉责任。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辽宁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拖欠原告何继新工程款27139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辽宁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法院。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杨显华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