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黎与蒲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蒲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杨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富民,湖北楚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小川,湖北楚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洁。本院在审理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黎与被告蒲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杨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蒲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黎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蒲洁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黎撤回对被告蒲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黎负担。审判员 陈桥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汤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