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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关于张继宝、王久君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宝,王久君,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宝,男���申请执行人王久君,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伟忠,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7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敬亲生命礼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尚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