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仁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仁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仁春,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仁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书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