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梁某与农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农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梁某。被告: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与被告农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廖雪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