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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梁某与农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农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梁某。被告: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与被告农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廖雪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