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守义与被执行人朱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守义,朱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宋守义。被执行人朱玉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守义与被执行人朱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玉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守义与被执行人朱玉梅于2015年2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玉梅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郝中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