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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经开执民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执民字第957号周永江与方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永江于2014年12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方春峰无存款、车辆、房产,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方春峰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永江案款205172.5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29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杭经开执民字第9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吕瑜岚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洁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