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7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宝明与王广跃、汪金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明,王广跃,汪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713-3号申请执行人杨宝明,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大桥街272号内24号。被执行人王广跃,男。被执行人汪金荣,女。本院依据(2012)临清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申请人杨宝明与被执行人王广跃、汪金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果园街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编号:临房权证新华字第××号。土地证号临国用(2008)第0201号、第02**号及地上附着物),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为保留价进行拍卖,后因无人报名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该次拍卖流拍价1782806.28元接受拍卖财产,包括(房产证编号:临房权证新华字第××号上的房产北房、楼房、南房、门房,土地证号:临国用(2008)第02**号的土地使用权,临国用(2008)第0201号、第0202号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配电室、南房、院墙、大门口、石狮子、影门墙),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果园街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编号:临房权证新华字第××号上的房产北房、楼房、南房、门房,土地证号临国用(2008)第02**号的土地使用权,临国用(2008)第0201号、第0202号土地上的附着物:配电室、南房、院墙、大门口、石狮子、影门墙),以1782806.28元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杨宝明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杨宝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该房地产抵偿债务后,不足部分由二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张利剑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