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51号原告徐某,女。委托代理人盛茂发,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汤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