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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51号原告徐某,女。委托代理人盛茂发,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汤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