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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会理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东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在会理县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查获改装的射钉枪一支,该枪为李某某持有。经鉴定:李某某处查获的枪支系射钉器改装的自制枪支,以发射射钉器专用空包弹产生的火药气体为动力,枪管内填充有一发射钉器专用空包弹,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等书证,证人起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在会理县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查获改装的射钉枪一支,该枪为李某某持有。经鉴定:李某某处查获的枪支系射钉器改装的自制枪支,以发射射钉器专用空包弹产生的火药气体为动力,枪管内填充有一发射钉器专用空包弹,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4年7月18日9时,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会理县李某某持有射钉枪一支。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我的射钉枪是2014年2、3月份我去赶街时两个小伙卖给我的,我花100元买的,我买来打鸟兽、松鼠,平时放在我家客厅冰箱背后墙边靠起。我使用过一次。枪把是黑色铁制的“白能达307”牌射钉枪改制的,在射钉器上焊接钢管,枪全长约1米3、4。3、证人起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是我丈夫。枪是李某某买来的,放在我家客厅的冰箱背后墙边,李某某使用过,用来打鸟、松鼠。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2014年7月18日,公安民警对李某某家住宅进行搜查,在李某某家客厅冰箱与电视柜之间的东北面墙角处,发现一支改制射钉枪(枪支特征为:“白能达307”牌射钉器,枪全长139cm、枪管长98cm、枪管内径为0.9cm),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枪支进行扣押的事实。5、被告人李某某、证人起某某对查获枪支的指认照片。证实:本案案涉枪支的外形等。6、枪弹痕迹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李某某处缴获的枪支系射钉器改装的自制枪支,以发射射钉器专用空包弹产生的火药气体为动力,枪管内填装有一发射钉器专用空包弹,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7、归案情况。证实:本案的破案经过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非法持有一支改装射钉枪的事实与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枪弹痕迹鉴定书等证据相一致,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无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改装射钉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投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颖附本案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