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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汪四平与池州市金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长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409号原告:汪四平,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池州市金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安,该公司经理。被告:张长红,女,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四平与被告池州市金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长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