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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程如达、杨杰行政非诉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程如达,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丁洪琛,局长。被执行人程如达。被执行人杨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程如达、杨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河北省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日以工作需要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对该局作出的沧征李天木(201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沧征李天木(201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金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