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程如达、杨杰行政非诉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程如达,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丁洪琛,局长。被执行人程如达。被执行人杨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程如达、杨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河北省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日以工作需要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对该局作出的沧征李天木(201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沧征李天木(201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金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