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常丹等与吉林省西部现代化农业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丽丽,常丹,任凤兰,张淑春,吉林省西部现代化农业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常丽丽申请执行人常丹申请执行人任凤兰申请执行人张淑春被执行人吉林省西部现代化农业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常丽丽、常丹、任凤兰、张淑春申请执行吉林省西部现代化农业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白洮园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丽丽、常丹、任凤兰、张淑春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西部现代化农业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1)白洮园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久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成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