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三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禹业稳与龚建辉、龚建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建辉,禹业稳,龚建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保民三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建辉。委托代理人张海龙,涞水县海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业稳。委托代理人刘宏路,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龚建永。上诉人龚建辉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4)涞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建辉的委托代理人张海龙、被上诉人禹业稳的委托代理人刘宏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4)涞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房 勤代理审判员 王 宝 智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