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秦湘斌与温艳红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湘斌,温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湘斌,男。委托代理人:刘建红,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艳红,女。委托代理人:唐巨威,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秦湘斌因与被申请人温艳红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秦湘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李隽明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