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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马庆勋与唐福利、张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庆勋,唐福利,张明华,王付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马庆勋。被执行人唐福利。被执行人张明华。被执行人王付元。申请人马庆勋与被执行人唐福利、张明华、王付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临民一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唐福利、张明华、王付元的银行存款460000元(如划拨:划拨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