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行受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荣明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南行受初字第7号起诉人:周荣明。2015年3月3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周荣明的起诉状称,起诉人曾于2013年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嘉兴绿凡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所售的两个品种灵芝破壁孢子粉及江南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龙宝灵芝破壁孢子粉无相应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涉嫌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后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交南湖区工商分局处理,后更名为被起诉人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历时1年多于2014年12月9日出具了《关于对周荣明举报破壁灵芝孢子粉违法的答复》,其中没有任何销售无证食品问题的结论。对此,起诉人2015年1月5日再次举报。被起诉人出具了2015年1月15日《答复》,认为此前的2014年12月9日答复已经明确告知销售无证食品问题的结论,不再答复。起诉人于2015年1月19日就该答复向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维持该《答复》。起诉人认为两次答复均未针对起诉人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其答复是以作为形式掩盖不作为内容,且时隔1年才做出答复,严重违反程序。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作出的答复程序错误、事实不清、内容违法,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被起诉人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关于对周荣明举报函的答复》;2、判令被起诉人查处被举报人销售无证食品行为并重新答复。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供的材料及其诉状陈述的内容,被诉的2015年1月15日《关于对周荣明举报函的答复》并无实际内容,对于起诉人的举报,仍然是按照其2014年12月9日的答复进行回复的,而起诉人因对被起诉人作出的《关于对周荣明举报破壁灵芝孢子粉违法的答复》不服已经向我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已被依法受理。且起诉人诉状中提到的答复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也系存在于被起诉人2014年12月9日的答复行为中。起诉人的本次起诉属重复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周荣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晋安审判员 沈俐英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乐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