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管凤吾、许庆珍与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凤吾,许庆珍,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固执字第430号申请人管凤吾,男,1941年2月9日出生,住固始县。申请人许庆珍,女,1942年8月15日生,住固始县。被执行人鲁伟,男,1988年10月13日生,住固始县。申请人管凤吾、许庆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固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鲁伟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鲁伟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固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李宝童审 判 员 李大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代 志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