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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XX与吕金东、徐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吕金东,徐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亮,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金东,男,汉族。被告徐慧,女,汉族。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南,大丰市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XX诉被告吕金东、徐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