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第685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忠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