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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第685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忠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