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执字第5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姜伟申请强制执行张创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伟,张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572-1号申请执行人姜伟,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张传富,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传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传富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户主张后亮名下银行账户收入12177.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 明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巴达日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