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仪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委托代理人:陈绪东,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椿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绪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1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6月28日生育一女王某甲,后因被告不顾家庭,致双方夫妻关系恶化。2013年春节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与原告联系,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同居关系;2、非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2006年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女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王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原告本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女王某甲,应享有与婚生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因非婚生女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为有利其健康成长,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本院酌定由原告赵某某负责抚养较为适宜,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抚养费的金额本院根据本地生活消费水平酌定为300元/月。对于原告提出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赵某某负责抚养,被告王某某从本判决书生效后的次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至王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椿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康蕊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